当前位置:首页>>法律监督
装修工失足坠楼,责任应依法按比例承担
时间:2013-04-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某在诸暨新购置了一套顶楼的住宅。因需要对住宅进行装潢,20084月,章某通过他人介绍找到水电工王某为其住宅做水电安装。当时达成口头协议,王某承揽了被告住宅的水电安装工作。随后,王某按约为被告住宅进行水电安装。至20085月的一日,悲剧发生了。当日中午王某与章某一同在装修住宅房内商量屋顶的相关水电安装事宜,王某去查看屋顶阳台,但是当章某出到阳台找王某时,他已经不幸地坠楼身亡了。次日,在当地派出所内,被告章某向死者方支付了丧葬费5万元,因双方未就具体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王某的父母妻女等将章某告上了法庭,认为王某与章某之间应当是雇佣合同关系,而非承揽合同关系,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王某与章某的约定,王某个人自己安排劳务、技术等为章某住宅进行水电安装,向章某交付劳动成果,而章某向王某支付相应报酬,该装修合同应属承揽合同。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由受害方自己承担80%的责任,由章某承担20%的责任。

  检察官说法:

  新房入住前装修是必须的事情,对每个家庭而言,都是一项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工程。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与建材商、装修方等产生众多矛盾纠纷,而这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便是装修工人安全问题。处理此类问题关键是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承揽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受雇时间、工作性质、是否受指示、是否提供劳动条件等都不同,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关系中,定做人除有过错外,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王某与章某之间应当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章某与王某去新房屋顶正是为了查看下阶段水电安装工作如何具体操作,王某发生意外时仍然是在继续完成其承包的水电安装工作,而非章某安排的其他任务,即不是受雇佣产生的工作。而王某系水电工,可以承接简单的家居水电安装工程,因此王建永与被告方的承揽合同合法。法院之所以判决王某方承担80%的责任,章某承担20%的责任是因为王某在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屋顶完成章某指示的承揽工作时,没有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并缺乏应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从而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所以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章某作为定作方在指示王某工作时,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工作环境具有的危险性,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对坠楼事件的发生具有指示过失,应适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血的教训告诉我们:装修工作带有一定的危险性,装修的各方要做好安全保护措施,装修合同要权责明确,以免意外事件发生时对簿公堂。

   

   

  原告方认为王建永系帮助被告方购买材料、并在完成被告方指派工作中发生损害后果,从而依据雇佣法律关系要求被告方承担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人余亚芳证言可以证明王建永在承揽其住宅水电装修工作中也包含有为定做方购买材料的内容,现在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王建永系被告方雇佣或为被告购买材料系承揽工作范围外的工作、且在双方均无法证实确定事实的状态下,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应推定王建永坠楼系在承揽合同工作范围内履行义务所发生的损害事实。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向原告释明本案本院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后,原告认为王建永与二被告间的法律性质可由本院依法确定,但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受害者王建永在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屋顶完成定做方指示的承揽工作时,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并缺乏应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从而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方作为定作方在指示承揽方工作时,未充分考虑到工作环境具有的危险性,并采取相应措施,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指示过失,应适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可由受害方自己承担80%的责任,由二被告承担20%的责任。

  • 检务公开
  • 公告
基本信息
检务指南
检察工作报告
检察网阵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官方微博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主办 技术支持:正义网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东旺路206号 联系电话 0575-87108792 邮箱 1689026342@qq.com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浙江检察APP
浙江检察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