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1年5月,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小丽(化名)乘校车回家。途中,路过一家商店附近时,小丽提出要去商店买笔记本,于是司机将校车逆向停在了商店门口。然而,小丽从商店出来上校车时,不幸被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撞伤。
经医院诊断,小丽腿、脸等多处受伤,后被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其花费医药费共计2.5万元。事故发生后,除了张某支付3000元医药费外,小丽没得到其他任何赔偿。
最终,小丽的父母将张某、学校以及校车司机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合计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但校车司机驾驶校车临时停车且逆向停放,防碍了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而学校也应对学生的安全及校车的安全管理负责,故学校应对校车司机承担的赔偿款项负联带赔偿责任,并最终按照上述责任划分予以判决。
【检察官说法】
这两年,校车安全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小丽的意外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正是由于多个环节上出现了安全隐患,才导致其人生安全受到损害。首先,直接原因是摩托车驾驶人张某的不当驾驶,这在法院的审理中也有所体现,那么作为直接责任人,摩托车驾驶人应当负主要责任,这点毫无疑义。
本案中校车司机存在临时停车不当以及逆向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等不当行为,因此需要为小丽的伤负一定责任,而学校作为学生安全及校车安全的管理者,应当对学生在校期间(包括学生乘坐校车上下学期间)的安全负责。
未成年学生在判断认知方面尚不成熟,作为学生家长,首先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其次,学校也应当在学生安全教育及工作人员监管方面加大力度;再次就是社会也应当在看到有校车、学校、学生标识的时候,尽好注意之责。只有各界相互配合,才能让学生安全上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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