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1年7月份的一天,陈某驾驶面包车到修理店检查维修。接待员与陈某沟通后,将其带至客户休息区等候,车辆由赵某具体负责维修。但就在赵某将升降机升至1.5米左右,弯腰钻到车底下拿维修工具时,突然听到“嘭”的一声,出来一看发现陈某摔倒在地。后陈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轻微脑震荡,共住院治疗10天,先后花去医药费7000余元。
双方对医药费承担问题产生分歧意见:修理店认为,陈某未经许可擅自进入汽车维修区,并在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爬上汽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而陈某则认为,其爬上升降梯是要指出车辆的问题,但是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慎,致其跌落,应当负赔偿责任。因修理店拒绝支付医药费,陈某便将对方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在未经允许且未告知工作人员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维修区,使得工作人员无法预知危险状况。陈某爬上升降机时,应当知晓自己行为的危险性,且升降机上升至1.5米左右需要一定时间,陈某完全可以要求工作人员予以停止从而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赔偿请求,维修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官说法】
对于诸如在商场、超市、酒店等公共场所发生伤害的案例屡见不鲜,法院对受害人诉讼请求的裁判也千差万别。之所以会如此,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共场所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尽到合理提醒义务,以及为防止危险发生而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前者如“XX不得进入”、“当心XX”之类的善意提示,后者如对公共场所进行防滑处理、在人流较大时期采取有限放行等必要的干预措施。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对于一般侵权行为,采取的是有错归责原则,即侵权者只要能够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就不需要对相关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正是由于陈某自身的过错才导致危险的发生:首先,修理店已以醒目的标识告知顾客不得进入维修区,陈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该提示的含义以及如何实施行为;其次,在擅自进入维修区后,陈某在维修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爬上升降梯,因此需要承担相应损害后果。相反,修理店已经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存在过错,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的地盘我做主”,对管理者而言,其应当履行相应保障安全的提醒或者防范义务,不给危险发生留下死角;对于公众而言,则应当遵守相关场所的善意提醒,不然发生损害,只能自掏腰包。
(民行科助理检察员 甄洪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