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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服刑期满人员缴清全部罚金
时间:2017-07-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经我院历时三年持续跟踪监督,假释考验期届满的原罪犯孙州(化名)向诸暨市人民法院缴纳共计104.6万元,其财产刑全部履行到位。该案系我院跟踪监督时间最长、督缴财产刑金额最大的案件,也是全省首例服刑期满被检察机关成功监督履行财产刑的案件。

     2007年,孙州在金华监狱服刑,2013年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期间,我院在监督财产刑执行专项清查中发现,孙州服刑期间一直怠于履行财产刑,在减刑过程中缴纳0.4万元,剩余21.6万元及赃款83万元均未履行到位,法院也一直未向其执行财产刑。2014年我院对孙州执行能力进行了调查,了解到其具有一定执行能力,遂决定启动监督程序,向诸暨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将孙州列入重点执行对象,鉴于孙州假释后事业刚刚起步,一次性缴纳全部财产刑存在一定困难,提出采取分期执行的意见。之后,孙州陆续向诸暨法院缴纳13万元。

     2016年11月,孙州假释期届满,重获自由,思想开始松动,迟迟不履行剩余财产刑。我院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对孙州执行能力进行了全面调查,查实其名下有多套住房,在外地开办的企业也收入颇丰,完全具有执行能力,遂立即约谈孙州,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促进其端正态度,并根据2016年10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对“五类案件”罚金刑专项执行的通知》规定,指出财产刑未履行的服刑人员,“经减刑并已刑满释放或者假释考验期满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减刑、假释裁定,收监执行未实际执行的刑期”。通过思想教育和法治宣讲,在孙州明显受到触动后,我院建议诸暨市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孙州将剩余91.6万元财产刑分两次全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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