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类投资公司遍布我市,其中不乏打着投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的公司。据统计,2016年以来,我市已有7家投资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检察官将为您揭秘这些所谓的“项目”,帮您认清“套路”背后的真面目。
套路一:“全国连锁”、“正规公司”
一些犯罪分子为实施犯罪特设立“皮包公司”,实质上无任何实体经营。这些公司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完备的组织框架、一定的工作人员,层级较多,分工明确,甚至在全国各地设有分公司或营业部。如我院起诉的牛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被告人在辽宁设立公司,又先后在绍兴市、宁波市、诸暨市、嘉兴市、南京市、常州市等地设立分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
套路二:名目繁多、“国家支持”
一些犯罪分子为了吸收公众资金,假借养老项目、高科技项目、新农村开发、环保医药等国家支持产业,通过大额认缴的注册资本、某些无价值平台认证或挂牌,甚至伪造国家机关证书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如我院起诉的集资诈骗案中,有以“新农村”无害化三格化粪池投资项目为幌子的,也有以国家扶持的“富民就业工程”为幌子的,目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套路三:小恩小惠、“专业融资团队”
老年人一般都有积蓄,又有投资理财的愿望,但因对金融、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极易轻信“低风险、高回报”的虚假宣传。犯罪分子往往抓住这一弱点,组建专门的“融资团队”,在广场、公园、菜场等老年人较多的场所散发广告、游说宣传,并使用发放小礼品、组织宴会等手段招揽、吸引投资。如我院起诉的杨某某集资诈骗案中,被告人通过招募外地“融资团队”,以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到广场、公园等地发放宣传单,吸引老年人到“公司”考察或参加聚会,虚构公司经营前景,先发放小礼品,再用高额利息或者奖励来吸引投资。
此类案件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罪都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表面上看有一定相似性,关键区别在于两者的主观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是意图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营利,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图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资金。
面对投资理财,一定要牢记“收益越高、风险越大”,不轻信“高回报、低风险”的承诺;投资之前,审慎查看融资有无批准文件,理性判断;树立法律意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子女要经常关心父母,多加沟通交流,防止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