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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事务中心章程
时间:2022-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全称为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中心住所为诸暨市浣东街道东旺路206号。

第三条  中心是经中共诸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20万元,由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出资。

第五条  中心宗旨:检察信息、技术、后勤等。

第六条  中心业务范围:主要承担检察信息、技术、后勤等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诸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的权利:

(一)提出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中心主任、副主任;

(三)审查中心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监督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职责。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的义务:

(一)支持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能,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中心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中心宗旨,维护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一条  中心党组织由中共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党委管理。中心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中心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中心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中心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四条  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章  管理层

 

第十  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是中心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  中心领导干部在核定的职数内,由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实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选拔任用。

第十  完善中心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  中心主任、副主任实行年度考核,接受诸暨市人民检察院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干事创业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十  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二十一  中心日常经费来源财政拨款收入。

二十二  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二十三  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等;遵照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  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  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  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  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经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后,提请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章程报送诸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

(四)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  中心因宗旨业务范围发生变动、事业公益属性改变、机构撤并等情形需终止的,经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和诸暨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诸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十条  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章  附  

 

  本章程是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本章程由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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