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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首次召开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
时间:2020-04-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现在就周某某寻衅滋事、诸暨某袜业有限公司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起涉企案件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4月15日,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召开首次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工商联代表以及侦查机关承办人员、犯罪嫌疑人所在镇相关负责人、媒体代表应邀参加听证。

  案例一

  2018年9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经营的企业拍得一块工业房地产 。该工业房地产周边与不属于拍卖范围的一针织厂厂房相连。2019年7月至9月期间,周某某为贪小便宜,通过搬入机器设备的方式强占了与之相邻的针织厂厂房,造成该厂损失。经有关部门劝说后,其仍不予理会,继续占用。

  4月,该案移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认罪悔罪,并已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消除了社会危害性。

  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本就面临困境,周某某的犯罪行为,使企业雪上加霜。为助力复工复产,我院认真贯彻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借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案例二

  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11月6日期间,我市一袜业企业负责人金某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余张,虚开税款数额50余万元。案发后,金某某积极补缴了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及罚款66000元。

  今年4月,该案移送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金某某是初犯,社会危险性较低,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已经补缴相应税款,缴纳滞纳金、罚款。

  在当前全球新冠疫情形势下,金某某将企业的一部分产能转为了口罩加工出口,而目前,企业正处于疫情后复工复产的关键期,为保障其正常生产活动,承办检察官建议对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代表这么说!

  侦查机关:“办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化解矛盾,目前周某某案件的双方矛盾得到解决,金某某的税款也已经补缴,作为侦查机关对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表示认可。”

  乡镇机关代表:“我镇的涉案企业在疫情期间不裁员,并积极投身防疫物资的生产,担当起了其在疫情期间的社会责任,希望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尽可能从轻处理。”

  人大代表:“这次不起诉听证会体现了检察机关执法方式的创新与人性化,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给予企业的一个纠错机会,希望两位企业主今后遵纪守法,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政协委员:“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案件,相对不起诉既化解了矛盾,又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是“枫桥经验”的体现。”

  人民监督员:“在当前形势下,对涉案企业主,特别是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主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对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最大的支持。”

  工商联代表:“诸暨的民营企业在我市经济发展中作出了巨大贡献,作为企业的娘家,希望能对民营企业多一份宽容,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同时,企业也要守法、诚信,共同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4月16日下午,我院依法对周某某与金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本次听证会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置于“阳光”之下,通过公开听证的形式释法说理,在教育、普法的同时也保障了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我院也将不断深化该项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让公开与公正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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