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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
时间:2016-03-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在辖区范围内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对诸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进行侦查;对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决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与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同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或提请抗诉。

(七)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受理公民和单位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九)开展辖区内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十)开展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一)对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建议,制定本院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二)抓好本院的队伍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检察宣传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检察人员。

(十三)协助上级院和市有关部门管理、考核本院有关工作人员。根据《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办理有关任免事项。

(十四)负责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档案管理、技术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十五)负责其它应当由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诸暨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包括: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本级预算。

  二、诸暨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收入预算3045.7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3045.74万元,占100%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支出预算为3045.74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万元,公共安全支2563.2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0.22万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108.1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88.17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2554.73万元,公用支出227.01万元,项目支出264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6诸暨市人民检察院的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3045.74万元,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安排2187.14万元,主要用于检察院在行政人员、日常公用等方面的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安排150万元,主要用于检察院办案业务等项目支出。

3、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安排40万元,主要用于检察院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项目支出。

4、公共安全(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安排192.11万元,主要用于(1)物业管理经费68万元;(2)长期聘用人员经费118.11万元;(3)市志?检察志编撰人员经费6万元。

5、社会保障和就(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安排180.22万元,主要用于检察院未归口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安排108.10万元,主要用于检察院行政人员医疗保险和医疗经费的支出。

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安排187.17万元,主要用于检察院按规定为干警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安排1万元,主要用于检察院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干警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四)2016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未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

2、公务接待费

2016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1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下降17%,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6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54.05万元,与上年预算数相同。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54.05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5. 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6、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反映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出。

7、公共安全(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退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原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附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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