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9日下午,马先生约了朋友到庭味园下属的一家餐厅用餐。自驾车来就餐的马先生看到餐厅大厅内标有“酒后代驾”的招牌后,特别向餐厅要求代驾。
饭后,马先生支付了相应的餐费,同时支付了代驾费用150元。随后,餐厅指派员工小李驾驶马先生的宝马轿车送其回家,但行驶至立交桥时,小李代驾的宝马车与前面两车发生连环追尾,致使被追尾车辆及马先生的宝马轿车均不同程度受损。
然而,令马先生难以接受的是,代驾人小李在支付了被撞的两辆车的维修费后,拒绝支付马先生的修车费用。而庭味园也以“代驾行为”系员工个人行为为由拒绝赔偿。
无奈,马先生一纸诉状将庭味园和代驾员工小林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维修费51000元及其他损失2000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小李的代驾行为系员工职务行为还是其个人行为。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庭味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51000元;驳回原告要求小李承担连带责任和要求被告赔偿其他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庭味园承担。
检察官说法:
随着人们安全意识的提升,代驾服务这一新生行业应势而生。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目前我国对于代驾这一行为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因此,不少消费者在享受到代驾这一便利服务的同时,相关的纠纷矛盾也不断涌现。本案中马先生在享受代驾服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在事故的赔偿上也因法律的规定不明确而使得代驾人与提供代驾服务的单位互相推诿避责。就本案而言,双方争议的重点在于餐厅提供代驾服务出了交通事故后,是代驾司机负责还是餐厅负责?
区分关键在于厘清小李的行为是受餐厅指派的职务行为还是其个人行为?一般而言,职务行为具有以下方面的特征:一是身份特征,即行为人是否具有某种特定身份,并以该身份履行职责;二是时间特征,即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三是行为是否属于正常的履职行为。从这几个方面来分析,小李是接受餐厅指派,为餐厅顾客提供代驾服务的职务行为。因此我们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来追究小李的雇主,即庭味园餐厅的法律责任。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酒后代驾十分火爆。但是各种因代驾行为而发生的法律纠纷,例如“酒后代驾遭窃”、“‘三无’代驾刮擦酿惨祸”等也开始屡屡见诸报端。
为了避免产生类似的纠纷,我们一定要“擦亮”双眼,对于提供代驾服务的单位以及代驾司机仔细甄别,问清楚权责后再放心畅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