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希望可以通过这样的形式,来弥补我们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也算是为生态修复尽自己的一份力吧,之后一定会更加重视生态保护。”日前,在市检察院的监督、见证下,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与绍兴市环保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协议,企业需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86400元。
今年以来,我院持续推进“生态环保”专项检察活动,探索“生态修复”办案模式。本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模式运用于刑事案件中,作为对环境污染案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时的量刑建议内容之一,在绍兴地区乃至浙江尚属首次。
2015年4月份起,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等三人在诸暨市暨阳街道同乐上村小燕巢加工点对水表箱、电表箱进行磷化、喷塑处理,在明知磷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废水,一部分通过设置暗管直排至加工点外的荒地中,其余的则用水泵抽至厕所化粪池渗透至环境内。经鉴定,该加工点排放的废水中含有国务院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的重点防控重金属污染物锌,且不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一级标准;其厂区的厕所化粪池沉积淤泥处固废属于危险废物,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已达污染环境罪的追诉标准,涉嫌环境污染罪,之后该案被移交至诸暨市检察院。
在审查起诉期间,黄某某等三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在检察官的建议鼓励下,黄某某主动提出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以保护生态环境,弥补造成的损失。据此,诸暨市检察院联系了环保部门,并发出检察建议,启动生态环境修复司法补偿工作,最终核定生态损害赔偿金86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