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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s_curpage": "首页&nbsp;&gt;&nbsp;媒体视野",
  "doctitle": "全省首例服刑期满人员缴清全部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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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htmlcon": "<div class=TRS_Editor><p align=\"justify\">&nbsp;&nbsp;&nbsp;&nbsp; 经我院历时三年持续跟踪监督，假释考验期届满的原罪犯孙州（化名）向诸暨市人民法院缴纳共计104.6万元，其财产刑全部履行到位。该案系我院跟踪监督时间最长、督缴财产刑金额最大的案件，也是全省首例服刑期满被检察机关成功监督履行财产刑的案件。<\/p>\n<p align=\"justify\">&nbsp;&nbsp;&nbsp;&nbsp; 2007年，孙州在金华监狱服刑，2013年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期间，我院在监督财产刑执行专项清查中发现，孙州服刑期间一直怠于履行财产刑，在减刑过程中缴纳0.4万元，剩余21.6万元及赃款83万元均未履行到位，法院也一直未向其执行财产刑。2014年我院对孙州执行能力进行了调查，了解到其具有一定执行能力，遂决定启动监督程序，向诸暨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将孙州列入重点执行对象，鉴于孙州假释后事业刚刚起步，一次性缴纳全部财产刑存在一定困难，提出采取分期执行的意见。之后，孙州陆续向诸暨法院缴纳13万元。<\/p>\n<p align=\"justify\">&nbsp;&nbsp;&nbsp;&nbsp; 2016年11月，孙州假释期届满，重获自由，思想开始松动，迟迟不履行剩余财产刑。我院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对孙州执行能力进行了全面调查，查实其名下有多套住房，在外地开办的企业也收入颇丰，完全具有执行能力，遂立即约谈孙州，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促进其端正态度，并根据2016年10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对“五类案件”罚金刑专项执行的通知》规定，指出财产刑未履行的服刑人员，“经减刑并已刑满释放或者假释考验期满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减刑、假释裁定，收监执行未实际执行的刑期”。通过思想教育和法治宣讲，在孙州明显受到触动后，我院建议诸暨市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孙州将剩余91.6万元财产刑分两次全部履行。　　　　　<\/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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