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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可能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买房须知
时间:2016-04-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回放

  被告人胡某某担任某县城市规划管理所所长,对某镇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及工程验收、批后管理、配合依法查处各类违章违法建设等方面具有职权。     2002年,一房地产公司在该镇选取地块开发商住楼。2003年,胡某某及其弟弟胡某甲到该公司购买商品房时,胡某某要求周某某给予优惠,周某某同意给予优惠,但考虑到查账等原因,周某某决定以购货发票报销的方式将优惠金额给予胡某某,胡某某表示同意。2003325日、94日,胡某某兄弟分别以优惠1%的价款与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付清房款,后胡某某凭购货发票从地产公司获取现金5万元。事实上,地产公司针对不特定对象售楼的最高优惠幅度为3%,胡某某兄弟实际支付给该公司房款比该公司售房的最优惠价格少4万余元。 此外,胡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其余三人款项共计1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检察官说法

  问:商品房优惠销售在市场交易中很常见,为什么要将买卖商品房交易认定为受贿?

  答:交易型受贿仍然具有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在交易型受贿中,从形式上看,行贿人和受贿人双方存在一般市场交易行为,以金钱和物品对价进行支付,通常包含打折、让利等优惠,但上述优惠并不是一般商品买卖活动中为了促销而进行的正常销售手段,而是为了通过这种优惠换取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所谓市场交易只不过是权钱交易的幌子,权钱交易才是交易型受贿的本质特征。

  问:那么当国家工作人员以优惠价格购买房屋时,如何区分是正常交易行为还是变相的受贿?

  答:对此,法律做了明确规定:市场价格指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的,不属于受贿。也就是说,在交易型受贿犯罪中,优惠方仅针对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等个别对象,社会上的不特定多数人是不可能享受到同等优惠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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