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5月20日,被告人郭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其承建本市某厂房建设工程。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底,被告人郭某雇佣陈军(化名)等43名劳动者在该工程上从事泥工、油漆、木工、防水、钢筋制作和架子搭设等工作。2012年6月工程竣工,被告人郭某共拖欠43名劳动者工资17.971万元。2013年5月28日,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被告人郭某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直至案发,
2013年12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点评意见】
随着近几年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部分企业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或自身经营不善,出现了资金短缺的现象。这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正常现象,但法律决不允许企业及企业经营者以此为借口不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本罪是基于社会上普遍出现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现象而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的,同时也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高压线。
【链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定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条文: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追诉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