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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说法躲闪 被谁打伤如何证明?
时间:2016-07-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牌局中的一次口角,引发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言之凿凿说是同村人陈达(化名)所伤,但到底是不是陈达所为,双方各执一词,直到保密证人的出现……近日,在经历了退回补充侦查、一审、抗诉、二审、法医出庭等程序后,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二审判决生效。历时两年多,有罪的人终被绳之以法。

    2014年正月,诸暨农村,村民们打牌消磨时间。陈国(化名)和亲戚陈江(化名)也在村里一小店打牌。后来,陈江和他人发生口角,陈国上前相帮。双方帮架的人越聚越多,陷入混战。后来,陈达也加入进来,他直接把陈国扯到小店门外。

  对陈达这种蛮横的方式,陈国不满,返回小店责问,冲突升级。打架的混乱中,陈国的鼻子和眼睛被人重重打了两拳,血涌出来。有人打了110,陈国也被送到医院。

  经鉴定,陈国轻伤。案件移送到诸暨市检察院,检察官审查案卷、提审嫌疑人陈达、勘察现场后,认定陈达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达无罪。对这个判决结果,诸暨市检察院认为与事实不符,再次排查证人后,他们找到了最关键的目击证人——村民王刚(化名),并通过看过被删视频的店主的证言,证实陈国确为陈达所伤。为了保护王刚,检方通过“保密证人”的方式采集了证言,会同公安机关补强证据后提请绍兴检察院抗诉。二审开庭时,检方还提请法医出庭作证,证实陈国鼻部损伤系符合表面光滑局部有突起物体作用可能性较大,地面撞击可能性较小。最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达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官说法】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后果的,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这起故意伤害案中,嫌疑人和被害人是同村人,双方都找了很多证人,可碍于情面,一些证人说法躲闪,证词相互矛盾,加上关键性的证据——小店的监控视频无法找回,所以对于案情众说纷纭。如果不仔细审查并采取一些特别做法,比如保密证人,很难揭示其中的细节。而这些细节,又极可能扭转整个案情。

  依据刑诉法第6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证人可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等保护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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