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看见支付金额显示为2.99元,为何实际扣了700多元?”某支付平台收到段先生等人的投诉。近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盗窃案,揭开了谜底。
被告人郭某、郝某某与彭某某等人受雇共同开发、维护某色情软件。该软件以超低价会员费、注册会员可无限观看淫秽视频、图片等吸引用户注册,在支付会员费过程中,被告人通过在软件中内嵌篡改金额“悬浮层”,覆盖到支付平台收银真实金额上,致使软件用户实际支付金额与显示的金额不一致。软件客户端显示支付金额2.99元,实际支付金额数百元不等,从而秘密窃取注册用户财物。
2021年1月至3月,在明知“上家”利用该软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情况下,被告人郭某、郝某某、彭某某仍共同开发、修改、调试该色情软件源代码,并分别从中获利2916元、3000余元、1500元。
龙湾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郝某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盗窃罪。被告人郭某、郝某某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判处郭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郝某某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彭某某受他人指使,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