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自留山上的树也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滥伐林木,不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而且需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植树节来临之际,我院联合法院,将法庭“搬”到诸暨香榧森林公园,对赵某涉嫌砍伐林木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赵某是诸暨市某镇村民,从事木材生意。2021年初,他成立了一家木材加工厂,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其向村民购买自留山上的林木,并自己上山砍伐或雇佣他人砍伐,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木材原料。截至2021年下半年,赵某先后砍伐树木数百株,林木蓄积40余立方米,非法获利2万余元。
经审查,赵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而且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赵某赔偿因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
今天上午,在诸暨香榧森林公园内,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赔偿因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83434元。
现场解答
“什么情况下砍伐林木要审批?”
“生态环境损害恢复金额是怎么确定的?”庭审结束后,旁听村民纷纷上前咨询,检察官一一解答了村民的疑问。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只要属于林地上的树木,不管该林地是否属于村民承包,在砍伐前都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只有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才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如在不确定土地性质和林木归属的情况下,建议在砍伐前向林业部门咨询,以免触犯滥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