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不懂法律,为了吃点野味上了被告席,想想真是不应该……”
为进一步提升群众保护野生动植物意识,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近日,我院联合法院,将法庭“搬”到东和乡十里坪村文化礼堂,对金某等三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我市人大代表、附近村民等50余人到庭旁听。我院承办检察官依法出庭支持公诉,并向现场群众开展“零距离”法治教育。
东和乡地处诸暨东部地山丘陵区,森林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美,各类野生动物活动活跃。2023年1月,金某等三人前往东和乡梅店至浬浦镇廊下一带,使用自己从网上购买零件组装的气枪非法狩猎老角麂、雉鸡、竹鸡及猫头鹰等野生动物数只,随后带回宰杀分食。经审查,涉案动物涵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庭审现场,三名被告人均承认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金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一年。
庭审结束后,我院承办检察官以案释法,向现场群众发放倡议书并讲解非法狩猎、贩卖、收购野生动物的危害性以及相应法律法规,呼吁群众“爱护生态环境,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环境”。
野生动物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不仅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也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可能触犯刑法、涉嫌刑事犯罪,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检察官提醒,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自觉保护野生动物,不猎捕、不买卖,敬畏自然、尊重生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