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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工季,有一样东西卖不得……
时间:2024-02-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最近,许多企业正纷纷忙着复工复产,随着业务量的增加,往往会经常性使用对公账户进行日常结算、现金收付等资金往来。

如果有人告诉你,不用辛苦工作,只要拿着身份证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就可以轻松获利,这样的“好事”是否让你心动?当心!贪小便宜的同时,或许正一步步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近日,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李某某机缘巧合之下与梁某结识,因苦于生计,他在梁某的介绍下,知道了一个赚快钱的办法,就是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再提供给他人。

对公账户,即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是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办理结算业务的账户。一套对公账户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公章、银行卡、账户密码、U盾、手机卡、法人印章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在梁某的安排下,李某某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和梁某来到了工商部门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后又到银行、营业厅办理对公账户和手机号码。“作为法定代表人,我自愿开通‘快钱’业务,承诺公司业务合法合规······”在梁某的要求下,李某某协助开通了名为“快钱”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手拿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多次配合录制视频。

办理完成后,李某某随即就把上述全套对公账户一并转交给了梁某,从中非法获利7000余元。后梁某等人使用该对公账户进行电信网络诈骗,转移资金高达625万余元。

相较于个人账户,企业对公账户的资金流量更大,流转资金更为方便,往往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视为转移资金、洗钱的重要工具。

“我知道出售对公账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也知道对方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我就是利欲熏心才干了这糊涂事。”李某某将以自己名义注册的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且开通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检察官提醒:

提供对公账户和提供个人名下的银行卡、信用卡一样,可能会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开通第三方支付平台更是便于犯罪分子转移资金、隐匿踪迹。因此,切勿轻易将自己办理的对公账户及其他支付方式提供给他人,防止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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