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诸暨市农业农村局发布《诸暨市2025年禁渔期通告》,浦阳江诸暨段、壶源江(壶源溪)诸暨段、开化江,禁渔期时间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诸暨市外荡水域(指非封闭的荡漾、河道、抖河和溇浜等),禁渔期时间为4月1日0时至5月31日24时。
检察官普法小提示
什么是禁渔期?
禁渔期是国家为保护渔业资源,在鱼类繁殖、幼鱼生长等关键时期,规定禁止捕捞作业的时段。
为什么设置禁渔期?
渔业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近年来,由于过度捕捞、环境污染等因素,我国渔业资源面临着严重衰退的威胁。设立禁渔期,就是为了给鱼类繁殖和生长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渔业资源的恢复和可持续发展。
禁渔期捕捞会有什么后果?
违法!也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警示案例
为满足口腹之欲,市民甲某在夜间携带自制的电鱼工具在禁渔区域捕鱼,被巡逻的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电捕鱼工具一套、渔获物若干。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甲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提起公诉,最终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
禁渔三月,得益三千
电鱼法不容情,私捞乱捕入刑
莫贪口中一时馋,禁渔捕鱼悔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