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检察院的性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2. 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在辖区范围内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
(1)对诸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4)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与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5)对同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或提请抗诉。
(6)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7)受理公民和单位的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8)对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建议,制定本院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9)抓好本院的队伍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检察宣传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10)协助上级院和市有关部门管理、考核本院有关工作人员。根据《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办理有关任免事项。
(11)负责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档案管理、技术及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其它应当由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