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1年5月,诸暨人林先生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包工包料,完成装潢项目,总装修费用29万元;装修款按工程完成进度进行结算。
装修完毕后,林先生如期支付工程款,但他突然发现门窗套材料质量很差。经过仔细查看,林先生发现这些木材内有许多类似于虫眼的东西。后经白蚁防治所鉴定,确认这些木材内的虫眼确实为蛀虫繁殖所致。
对此,林先生认为装修公司把关不严,没有将质量过硬的材料使用在装修上,于是拒绝支付最后一笔装修款,并要求装修公司提供建材报价以及更换质量可靠的材料。但装修公司则要求林先生支付剩余的装修款,再讨论处理问题,于是双方发生纠纷。由于商谈未果,双方闹上了法庭。在法庭上,装修公司既无法提供建材报价等相应的证据,也不愿意接受鉴定。法院认为,装修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判决装修公司赔偿林先生3520元损失。
【检察官说法】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相关承揽任务,定做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支付报酬。本案中,装修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按质按量地完成定做任务,但将已经蛀虫的木材作为装修材料显然是一种违约行为;而定做人林先生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费用是在履行合同义务,并不意味着是对已经完成装修质量的认可。装修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还需要定做人的验收。所以,在相关鉴定能够确认装修公司所用木材确实存在蛀虫的情况下,装修公司应当赔偿林先生的装修损失费。
同时,根据我国民事上“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诉讼期间,装修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即应当对所有门窗套进行赔偿。
现实中,一些市民嫌搞装修麻烦,就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装修事宜全部交给装修公司打理,但引出的纠纷也不少。这起案件提醒广大市民,装修时,首先要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装修公司;其次在装修过程中也不能采取完全“放手”的状态,一定要做好监督、验收工作;再者在合同中,对使用材料的品牌、型号等细节要进行详细注明。
(政治处检察员 桂钱胜)